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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消保科負責對食品流通許可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和督查。各許可發放機構(駐行政服務中心工商窗口和*、*、*、*工商所)要及時向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工作告知函》,做好工作銜接和新證暫緩發放的解釋工作。
二、發放原則
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按照“統一窗口、集中受理、屬地管理、先證后照”原則實施。
三、發放對象
凡從事食品流通經營的,均應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相應法定證照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同一食品經營者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地點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自產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自制食品,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對與其他監管部門職責可能有交叉的許可申請事項(例如前店后廠、現做現賣等形式的經營主體),暫緩受理申請,并向申請人做好解釋說明,待政策法律明確后依法辦理。
四、發放條件
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的條件、程序、管理等依照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令第44號)操作。
食品經營人員需提交的健康證明由疾控中心或鄉鎮中心醫院等具有開具健康證明資格的醫療機構出具。
五、許可證及相關文書
許可證正副本由省局統一印制并下發。申請書等相關文書從市局政務網下載,待省局明確后再印刷。現階段可適量打印。
六、許可證監管
在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過渡期內,對應取得而未取得許可證的經營戶,可以以行政建議、行政告誡等行政指導形式先行予以規范。
七、基礎數據建檔
許可證申請所有表格、提供的相關材料各受理窗口應指定專人統一保管,表格內所有信息應該填寫齊全,實地核查時需留存經營場所外景與內景或倉庫等照片至少2張以上,目前以電子數據形式保存,以便以后許可證登記軟件下放后的數據補錄工作。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行政許可行為,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許可證管理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及其風險高低實施分類許可。
第六條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局)、市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直屬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市局的網站上公布經營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經營許可申請,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應當符合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第十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
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
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區縣局或直屬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具體詳見附件1):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培訓與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對經營場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布局流程、設備、設施等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聯合或者委派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到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局統一負責本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具體填寫方式見附件2)。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第二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二十六條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為負責對食品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在許可證副本附頁上進行標注。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及注銷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許可證副本附頁上進行標注。
第二十九條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四)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辦理。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四)經營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
(五)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三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三十四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區縣局、直屬分局網站或者其他區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市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二條 區縣局、直屬分局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經營者實施全覆蓋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四條 市局應當建立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區縣局、直屬分局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四十五條 市局應當組織對本市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督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二)中央廚房,指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的食品經營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給具備相應制售條件的食品經營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給消費者。
(三)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四)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五)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六)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九)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自制酒及冰淇淋等。
(十一)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確定的可以在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和保健食品《食品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期間需變更或到期延續的按照本辦法辦理。
一、規范整治目標
以規范整治豆制品市場準入為重點,使無食品生產許可證(QS)的豆制品生產經營者限期退出市場,扶持發展豆制品優秀企業、優質產品、優良品牌,推進工廠化、規模化、標準化生產方式。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100%列入質量監控范圍,持證率達100%;農貿市場、超市及其它豆制品經營場所豆制品進場(店)索證索票和臺賬登記制度執行率達100%;學校(幼兒園)、建筑工地、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以及餐飲企業等等100%實行豆制品采購索證、索票和臺賬登記制度;直接從事豆制品生產(加工)經營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上崗。
二、規范整治范圍
(一)豆制品小作坊加工點作坊、豆制品生產企業;
(二)重點整治豆制品品種為豆腐、豆腐干、豆芽等。
三、規范整治內容
(一)開展豆制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規范整治。嚴把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含小作坊)市場準入關。加大對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含小作坊)市場準入考核辦法。嚴格按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衛生安全基本條件現場核查表》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衛生安全基本條件考核申請書》的相關要求對現有的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含小作坊)進行嚴格審查,督促豆制品小作坊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制度的要求進行限期整改并取證(QS),對整改后達不到取證條件的豆制品小作坊仍不能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QS)的要限期退出;嚴把豆制品生產加工質量關,切實。加大對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產品質量的抽檢力度,定期通報檢測結果,對生產不合格豆制品的企業依法查處。(責任單位: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開展豆制品流通市場的規范整治。加大對銷售無證豆制品行為的查處力度,嚴把市場準入關。凡對進入農貿市場、超市及其他經營場所的豆制品經營戶必須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建立進貨臺賬。(責任單位:縣工商局)
(三)開展豆制品使用環節的規范整治。加強對豆制品使用單位的檢查力度,嚴禁使用單位采購無證豆制品。學校(幼兒園)、建筑工地、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餐飲業以及餐飲企業等豆制品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食品進貨查驗登記制度,采購豆制品時,必須索取豆制品生產廠家的有效證照復印件及豆制品檢測合格證明,做好臺賬記錄。(責任單位: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教育局)
三、時間安排
(二)規范整治階段(3月1日-6月30日)。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分工原則和實施方案進行集中整治,整體推進,全面攻堅。主要任務是全面實行豆制品市場準入制,取締無證無照豆制品加工工作坊企業(含小作坊),規范豆制品市場經營行為。著力培育和發展規模企業,使“放心豆制品”的市場占有率達100%。同時規范升級一批特色豆制品加工企業。
(三)檢查督辦階段(7月1日-7月10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各職能單位,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規范整治情況進行檢查督辦,并將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全縣豆制品市場規范工作,點多面廣,涉及政策性強,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上下聯動、條塊結合”的原則,實行分工責任制。為有序推進豆制品市場規范整治工作,成立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和經信局局長任副組長,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信局、質監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物價局、城管局、環保局、農業局、教育局、公安局等單位分管負責人為成員的縣“放心豆制品”工程縣豆制品市場規范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經信局。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縣經信局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豆制品行業發展規劃并加強行業規范管理,協調組織豆制品加工企業建設及與市場對接;
縣工商局負責加強對豆制品銷售企業、個體經營戶的采購監管,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縣質監局負責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QS),依法開展生產環節豆制品質量監督檢查,加強質量監督管理;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加強對豆制品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督促賓館(飯店)、集體食堂等單位學校(幼兒園)、建筑工地、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以及餐飲企業建立豆制品采購管理制度;
縣環保局負責對全縣豆制品加工項目進行環評審批及環保“三同時”驗收,加強環境監管;
縣農業局負責豆制品原料的質量安全管理;
縣物價局負責豆制品的價格監管,督促豆制品生產企業建立價格備案制度,確保豆制品價格穩定;
縣城管局負責加強對豆制品小作坊濫搭亂建、濫排亂放和亂擺攤點的行為的監管;
縣公安局負責依法維持取締無證無照豆制品加工作坊中的執法秩序對規范整治期間干擾、阻撓、抗拒執法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豆制品規范整治工作。
去年以來,文登市共舉辦商品展銷會共計20場,展銷內容包括保健品、家用電器、房地產、家紡產品、農產品、汽車、嬰幼兒用品、食品等,較2011年同比增長了28.5%。《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廢止后,商品展銷會不僅在主體市場準入門檻上大幅降低,同時參展的經營主體處于事前無監管狀態。
(一)辦展主體雜,檔次各不相同。目前,辦展主體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有政府直接參與的,有政府及相關部門聯合舉辦的,有社團法人舉辦的,有法人聯合舉辦的,有法人企業自行舉辦的,還有個體戶自辦或聯合舉辦的。展銷活動中,政府主辦或有政府部門、大型企業參與舉辦的商品展銷會相對層次較高,展會選址、布局,參展商選定都有較為嚴格的規范,展品檔次高、質量好;而個別辦展者缺乏嚴格管理、組織渙散,層次相對較低,經常是街頭路邊辦展,展品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二)參展商品雜,質量水平不同。以往商品展銷會參展的商品主要集中在服裝、針織品、小家電、生活用品等方面;目前參展商品除上述幾類外,還涉及汽車、數碼產品、家用電器、食品、小吃、保健品、旅游服務等。商品質量及服務水平各不相同,真偽難辨。部分商品質量低劣,存在傍名牌或假冒現象,特別是在農村市場舉辦的商品展銷會,此類情況尤為突出。
(三)辦展目的雜,展會效果不同。大部分政府及大型企業主辦的展會,主要目的是通過商品展銷會這一平臺,宣傳推介特色產品、優勢資源,帶動優勢產業發展。如近年來文登市政府組織先后開展的“六省三十市”文登家紡展銷活動(2011年)、“十省四十市”文登家紡展銷活動(2012年)、2012中國(文登)國際長壽美食節等展銷活動,受到消費者的喜愛以及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而個別企業、個體戶卻借助商品展銷會的形式,擅自使用“中華”、“全國”等字樣,并在宣傳單上編造虛假信息,以“廠價直銷”、“低價甩賣”等名義,加上現場贈送一些小禮品等形式,銷售過期積壓商品或假冒偽劣商品,特別是在農村及邊遠地區舉辦的一些服裝、日常生活用品、保健品等商品展銷會,夸大宣傳、誤導消費者的情況時有發生;個別酒店、賓館等會展場所提供者為謀取私利,招攬、組織開展展銷活動,不嚴格履行對入場主體的資格審查義務,致使許多證照不齊的經營主體進入商品展銷會從事違法經營活動,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廣大消費者對商品展銷會產生厭惡和抵觸心理。
三、商品展銷會監管中面臨的問題
(一)違法經營行為發現難。工商部門不能通過登記審批事先了解商品展銷會情況,只能通過日常巡查,或是通過關注廣告、互聯網等宣傳媒體,發現商品展銷會線索。不少以推介會、咨詢會、講座形式出現的商品展銷會,舉辦場所往往在各酒店、賓館內部,執法人員難以發現;個別舉辦者故意將開展時間定為周末或下午下班后,逃避監管;那些利用車輛深入農村開展流通展銷的經營者,更是和執法人員打起了“游擊戰”,對這類展銷活動發現較難。
(二)違法違規案件查處難。許多以出售保健品、保健器材為目的的商品展銷會往往打著免費講座、舉辦推介會的旗號,吸引消費者,最初幾天只展不銷,即將結束時才開始“最后一賣”。執法人員對其進行檢查時,現場往往找不到產品實物,無法對其是否構成違法經營行為進行認定。等到出現投訴,工商部門介入查處時,展銷人員早已人去樓空。
(三)案件調查過程取證難。取證難主要表現對參展產品質量、商標侵權認定難。目前對產品質量的監測以及對商標是否侵權的認定程序復雜,所需時間也較長,而商品展銷會時間短,流動性大,往往是認定結果還沒到,商品展銷會已經結束,相關責任人也不知去向。此外,因為對食品等一些商品的抽檢有抽檢基數的限制,對于那些先展后銷的商品展銷會,如果在檢查時其現場產品數量達不到抽檢基數的要求,只能放棄抽檢。
(四)消費利益受損維權難。一是投訴舉證難。商品展銷會往往在進行現貨交易時未能出具真實有效的銷貨憑證,工商部門受理投訴后,經常由于消費者無法提供有效的購物憑證,難以追究經營者的責任。二是售后服務難。特別是對那些異地辦展的經營者,一旦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三包”無法實現,售后服務無法保障。三是責任追究難。對一些異地辦展,或查無下落的當地參展商追究責任時難度較大,異地尋找當事人增加維權成本和難度,對場地提供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追償時,往往因為找不到具體的展銷會主辦者而導致消費者投訴事項難以處結,可操作性不高。
四、加強商品展銷會監管的對策
(一)健全完善商品展銷會預報機制。為避免出現監管滯后的現象,要充分發揮基層工商所信息靈敏,反應快速的特點,加強對重點場所的日常巡查、充分利用覆蓋全市的12315申訴站網絡,密切關注各種媒體的商品展銷會宣傳廣告、海報、街頭傳單等,及時掌握各轄區內商品展銷會開辦情況并向市局預報,市局將基層所上報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后,有針對性地制定巡查計劃,從而推進監管關口前移、重心下移,使商品展銷會的監管由登記審核向屬地監管、日常監管過渡。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副局長、市食安委辦副主任
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
按照會議安排,我就食品安全標準及我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情況做如下匯報:
一、關于食品安全標準問題
1、何謂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標準是國家為保證食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食源性疾病發生,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本著最大限度釋放風險確保品質安全的原則,對食品、食品相關產品、食品添加劑的衛生要求及其在生產、加工、貯存和銷售等方面所規定的技術要求和措施。食品安全標準是對國家原有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食品行業標準中強制性條款的整合,它既是市場準入的基本條件,也是各級行政部門食品監督執法的依據。
2、食品標準現狀
建國初期,我國的食品類標準較少,20世紀70年代末以后我國食品類相關標準開始日益豐富,當時頒布的主要是食品添加劑的產品標準,食品的衛生標準和產品標準較少。20世紀80年代后陸續了一系列的食品衛生標準和產品標準。在1981年頒布的gb2757-1981《蒸餾酒及配制酒衛生標準》開創了中國釀酒行業的新紀元。1983年頒布了gb3865-83《中式糕點質量檢驗方法標準》和gb3866-83《西式糕點質量檢驗方法標準》。1985年頒布了糧食、油料檢驗方法標準和一系列植物油脂檢驗方法標準。1986年和1987年頒布了gb7100-86《糕點、餅干、面包衛生標準》、糧食類產品標準和以zb為編號的一系列專業生產技術規程。1988年國家衛生部又頒布了19個食品類衛生標準。20世紀90年代初商檢局頒布了一系列的進出口產品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衛生部還頒布了一批殘留等檢驗方法標準。1995年中國農業部頒布了第一批綠色食品相關標準,頒布了第一批無公害食品相關標準,標志著綠色食品和無公害食品在中國走向制度化,也說明了人們食品安全意識的提高和國家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視。1996年、和中國對食品方面衛生標準進行了三次大范圍的頒布和修訂,使衛生標準的覆蓋范圍更加廣泛。這些工作,對食品標準建設打下了一定的基礎。
歸結起來,在《食品安全法》實施以前,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形成了四個層次,即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企業標準。從屬性方面看,又分屬于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工業標準、食品質量標準、食品進出口檢驗檢疫標準四個類型。這些標準總計4700余項。因為標準制定的立足點不同,客觀上造成了食品標準政出多門的問題,針對同一種食品,既有國家標準,也有行業標準。如蘋果,既有標準委頒布的國家標準,又有農業部頒布的無公害標準、綠色標準、外觀等級標準,還有原商業部頒布的蘋果銷售質量標準。這些標準往往規定各異,互相矛盾,造成食品生產流通領域秩序混亂,令執法部門和企業無所適從。與此同時,對一些重要的品種,各部門似乎都視而不見,迄今沒有標準問世,留下空白和盲區,導致生產經營或執法監督無據可依。此外,一些標準數十年不作修訂,與形勢發展嚴重不相適應,老化滯后現象十分突出。
3、《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為解決上述問題,《食品安全法》要求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工業標準、食品質量標準等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安全標準,并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明確了食品安全標準由衛生部負責制定和公布、國家標準委提供編號,強調了有關產品國家標準涉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內容的,應當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一致。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包括8個方面的內容,即: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其中,人體攝入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會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必須測定一個保障人體健康允許的最大值,規定食品中各種危害物質的限量。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質。食品添加劑是食品生產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基礎原料,但是,濫用食品添加劑會危害人體健康,必須制定標準嚴格限定其品種、使用范圍和限量。
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輔食的營養成分不僅關系到食品的營養,而且關系到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主輔食的營養成分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標準。
食品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具有指導、引導消費者購買、食用食品的作用,許多內容都直接或間接關系到消費者食用時的安全,這些內容的標示應該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需要制定標準統一的要求。
食品的生產經營過程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其中的每一個流程都有一定的衛生要求,對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預防疾病,具有重要意義,都需要制定標準統一要求。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主要包括營養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學要求,如酸、堿等指標;食品的感覺要求,如味道、顏色等,這些也屬于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檢驗方法是指對食品進行檢測的具體方式或方法,檢驗規程是指對食品進行檢測的具體操作流程或程序,采用不同的檢驗方法或規程會得到不同的檢驗結果,所以要對檢測或試驗的原理、抽樣、操作、精度要求、步驟、數據計算、結果分析等檢驗方法或規程作出統一規定。
以上都是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食品安全標準是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強制性標準,負責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的部門應該積極主動地研究制定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已經制定的,應 該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進行修訂,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4、目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情況
《食品安全法》授權衛生部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唯一的制定和機構。近兩年來,衛生部頒發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組建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評審委員會,并頒布了一批新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據統計,目前已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176項,包括68項乳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添加劑、真菌毒素限量、預包裝食品標簽等基礎標準,完成了指定食品添加劑產品標準58項。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為配合食品添加劑“嚴打”行動,今年5月13日公布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加工助劑、膠姆糖基礎劑和食用香料等2314個品種,涉及16大類食品,23個功能類別。從法律角度講,今后,在食品構成中,除食品工藝配方核定的主料、輔料外,凡是發現不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品種目錄(總計2314種)之內的任何成分,均可視為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行為;凡是發現在食品加工過程中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特定限制,超范圍、超量使用目錄中的添加劑的,均可視為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為。
5、在檢驗檢測和監督執法中,如何處置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不全品類殘缺的問題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組織實施。但是在在檢驗檢測和監督執法實踐中,時常會遇到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不全品類殘缺的問題。在處置此類問題是,要把握以下原則:一是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產品標準的食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的部門可以參照食品安全法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修訂的規定,組織制定、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授權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的部門備案;二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實施前,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按照現行食品衛生標準、食品產品標準生產經營食品;三是既無國家標準,也無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符合食品質量安全保障要求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須備案登記,必須嚴格遵守。監督執法過程中也可作為參照。
6、食品安全標準與國家標準接軌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國際食品貿易也在飛速發展,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世界關注的焦點問題,各國政府十分重視,因而貿易爭端也不斷出現。有不少發達國家的標準嚴于cac(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等國際標準,采取了比較高的技術壁壘措施。好在sps(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協議)和tbt(貿易技術壁壘協議)協定規定,各成員國在發生食品貿易爭端時,必須以cac標準或風險分析的結論為依據,可以在wto爭端解決機構中解決。且wto規定了cac的標準要以科學性為基礎,采用風險分析的原理進行制定。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若貿易對方國標準嚴于cac規定的標準,可以要求其按照風險分析的原理提供科學依據,以保障自身國家的合法貿易權益。這對相關貿易國設立不合理的貿易壁壘有針對性的提出了公平合理的對策。因此,我國充分利用sps和tbt協定的規定,積極應對,成立了專家委員會,開始對我國食品標準進行制、修訂。檢驗檢疫行業規劃在-對本行業標準制、修訂。但根據目前一些發達國家對食品標準的不斷加嚴、更新及我國出口食品屢屢遭受技術壁壘的情況來看,我國在對食品標準的制修訂過程中,要站高望遠,加快步伐,以盡快與cac標準接軌,為我國的進出口食品貿易保駕護航。
二、我市食品安全監管分工情況
(一)分工依據
1、食品安全法及實施細則。從國際上看,監管體制一般分三大類,有多部門體系的、單部門體系的、綜合型體系的,目前中國實行的是多部門體系的模式。這種監管體制,中國目前食品安全分階段管理的一個現實,就是生產經營分了若干階段,現在我們按照這個特點進行監管,是發揮各部門的優勢,既體現相互分工,又能夠實現綜合協調,這也是法律的要求。但是能不能真正做到無縫呢?有時候比較難。這是多部門監管最容易出現的問題。就是部門職能要么重疊,要么出現空白。針對這樣的情況,《食品安全法》特別對綜合協調和部門分工進行了明確的規范。
《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同時對各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責任也進行了明確。《食品安全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對以上職責做了進一步的細化。
2、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意見》。為實現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和無縫銜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隱患,杜絕的實踐中存在食品安全監管盲區,12月29日,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意見》(政辦發[]130號),對銷售非自產初級農產品從業者監管、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食品攤販監管、現場制售食品從業者監管、“小飯桌”、“農家樂”、公開舉辦農村家宴、食品展銷、倉儲、專業食品運輸等從業者監管、放心早餐食品安全監管。放心早餐的生產加工單位食品安全由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監管。放心早餐銷售點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食品生產經營的兼營行為監管、無證照非法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的監管等情形進行了明確和界定,堵塞了監管漏洞。意見授權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實施本意見的過程中,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作適當調整。同時,要求各級政府要按照“地方政府負總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各有關監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和配合。對于本意見沒有明確或新出現的事項,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精神,確定相應的監管部門,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對難以界定具體監管部門的一些食品生產經營業態,由當地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通過聯合執法和綜合整治等辦法進行監管,各部門應當服從并積極參與或配合,杜絕監管盲區。
3、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 學生營養餐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緊急通知》(食安委發〔〕4號)。為切實加強學生營養餐日常監督檢查,確保學生飲食安全,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在學生營養餐實施過程中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4月27日,食品安全委員會制定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學生營養餐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緊急通知》(食安委發[]4號),對各相關職能部門在學生營養餐監管中的職責進行了明確。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學生營養餐工程實施過程中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管、組織協調和組織開展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工作;農業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奶牛養殖、生鮮奶收購及飼料、獸藥和養雞場的監管工作。在省級有關部門未指定雞蛋供應企業之前,由農業部門對學生營養餐所用雞蛋供應企業進行初步篩選,報請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后,會同食品藥品監管、質監、工商、衛生、商務等部門對外公布。負責對雞蛋供應企業所用飼料、防疫用藥及蛋品進行抽樣檢驗,并將檢驗結論定期公示;質監部門負責乳制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審查學生營養餐所用奶品的配方,對乳品生產企業的乳品組織抽樣檢測檢驗,并定期公布檢測結論。協助相關部門對奶品中標企業所設置的配送機構及商進行日常監控,對配送機構及商擅自改變合同約定最小包裝規格、再次灌裝、分拆等行為依法查處;工商部門負責奶品、蛋品配送機構、中轉站及中標企業商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管,制定并監督實施配送機構、中轉站及商倉儲及物流配送質量安全規范,對配送機構及商供應的奶品、蛋品進行抽樣檢驗,并公示檢驗結論;衛生部門負責學生營養餐所涉食品(含飲用水)進入學校之后各環節的日常監管工作,制定并監督實施學生營養餐衛生規范,對蛋奶等品種儲藏、加工、食用及食用反應監測等進行技術指導,對奶品、蛋品及飲用水等品種組織抽樣檢測檢驗,并定期公布結果。負責學生營養餐食品衛生(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對直接接觸蛋奶等食品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培訓;教育部門負責學生營養餐的日常管理工作,對總供銷合同項下所涉品種定期取樣送檢,對懷疑品種隨時送檢。負責制定并監督實施學生營養餐安全管理規范,落實學校內部相關部門和負責人的管理職責,建立健全確保學生營養餐安全運行的基本制度,并監督執行。結合地域及學生分布情況,逐校或按片區配備學生營養餐專職質量安全管理員,并組織專業培訓。負責督促各實施學校加大資金投入,按學生營養餐衛生規范的要求,新增設施設備,改進儲藏、加工、分發食用的環境和條件;監察部門負責對學生營養餐實施過程中各縣區、各級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執法監察,依法依紀追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財政、商務、供銷、民族宗教事務、審計、旅游等部門在各自法定職能及市政府指定的職責范圍內履行相應安全監管職責。
(二)我市食品鏈條各環節監管職責分工情況
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對全市食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依法組織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主要負責組織、指導、督促各級公安機關依法對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食品、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立案查處;依法查處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擾、阻礙、抗拒行政執法活動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積極配合各職能部門開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市農業局主要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對種植業產品農藥殘留、畜禽產品和水產品藥物殘留進行綜合整治;負責農產品跟蹤檢測和蔬菜安檢工作;負責定點屠宰場(廠、點)生豬、牛、羊的檢疫及其監督。
市經貿委主要負責食品流通、加工業的行業指導和管理,實施“發展綠色產業、建設綠色”戰略。
市商務局主要負責酒類市場及生豬屠宰的監督管理。在屠宰環節,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入市,凈化肉品市場監管。在有關縣區,此項職責由經貿局承擔。
市財政局主要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經費年度預算,并予以保證。
市衛生局目前仍然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實施餐飲服務許可審查;依法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開展對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事故的緊急醫療救治和調查處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根據市政府機改方案及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三定方案”的有關規定,餐飲服務、學校、機關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管職責將有衛生局劃轉到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目前,劃轉工作已啟動,預計本月底可完成。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資格的市場準入審查,取締無照經營行為;對違法的食品廣告和虛假宣傳、商標侵權和假冒商品、不正當競爭等行為進行查處。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承擔原由衛生部門負責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監管職責)。實施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準入 ,嚴格審查和發放生產許可證;組織制定、審批、食品地方標準。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主要負責出入境食品及其裝載、包裝物和運輸工具的檢驗檢疫和監管。
市政府其它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認真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市編辦、市法制辦、市藥監局要根據省、市編辦劃分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意見,積極推進我市監管體制創新,盡快提出我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劃分意見,并抓好落實和銜接工作。
(三)幾個特殊情況的處理
1、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監管。國家質檢總局將小作坊監管的范圍界定為:10人以下,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條件簡單,從事傳統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含現做現賣),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單位和個人。在實踐中,由于食品加工小作坊存在數量多、分布隱蔽、生產條件差、生產設備簡陋、管理水平低、生產環境普遍較差等問題,個監管部門在對小作坊的認識上存在差異,因而導致對小作坊的監管存在職責不清的情況。我市在小作坊監管上探索了一些有益的方法。
對主體和特征都很明顯的小作坊,由質監部門依據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頒布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本著對小作坊“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原則,實施許可管理。市質監局在全省率先探索制定了《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加強對小作坊的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食品小作坊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7項要求,共計44條(具體內容詳見gb/t23734-)。食品小作坊生產食品需向縣區質監部門提出申請及相關材料。縣區質監部門對其必備條件現場審查合格后當場隨機抽樣。樣品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縣區質監部門在小作坊申請書上簽署“現場審查并產品抽檢合格”意見。小作坊業主持簽署意見的申請書在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縣區質監部門為其出具開業生產登記證明。不具備自檢能力的食品小作坊應就近就地與法定檢驗機構簽訂委托檢驗協議。理化指標、衛生指標中含有技術參數的項目,每季度委托檢驗一次。總砷、鉛、鋁等重金屬指標每年委托檢驗一次。在同級財政經費保障情況下,縣區質監部門對食品小作坊每年進行全項目的監督抽檢不少于2次。
對存在交叉,不易界定范圍的小作坊,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意見》(政辦發[]130號)明確的部門進行監管。《意見》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含現場制售食品從業者)由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監管;對現場制售食品從業者監管,分兩種情形處置:依托食品流通環節經營場所(如商場、超市、食品店、集貿市場等)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在獨立且專屬的門店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監管。
2、食品攤販的管理。食品攤販指無固定店鋪,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所在地區縣政府允許的場所內從事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的個人。食品零售攤販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由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管轄區域內食品攤販進行規范管理。(主要指區域規劃、場所公共衛生、攤點布局等)
3、城鄉集貿市場、超市、食品展銷會的食品監管。這幾類場所均有較明確的“四至”邊界,環境具有一定的封閉性。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本著便民高效、責任唯一的原則,城鄉集貿市場、超市、食品展銷會等場所內的所有食品從業行為,由工商部門統一監督管理。
近十幾年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外商投資企業入駐國內,其投資形式也發生變化。設立方式上,從當初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為大多數入駐形式演變為如今的以外商合資、外商獨資乃至外商一人有限公司居多;所涉及的產業范圍上,從制造業、建筑業涉及較多演變為如今更偏向于服務業、批發零售業,經營范圍也日趨多樣,云計算、工業設計、企業管理咨詢等新興行業層出不窮;企業架構上,也從過去大企業、大公司向目前的小型化、精細化方向發展。 可以說,外商投資企業正在改變過去的形象和定位,越來越“國民化”。
然而,隨著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化”待遇進程的不斷加快,其登記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顯現,一定程度上已影響到外商投資企業的落戶和發展。因此,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進行規范和完善十分必要。
一、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主要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缺陷給實際操作帶來困擾
當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中主要使用的法律主要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近年來也逐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操作。同時,國家工商總局逐步出臺的若干規定、暫行規定、執行意見、有關通知、指導意見等,也被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時的依據。如此眾多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實施意見,會存在相互矛盾之處,給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帶來困擾。如《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關于外資企業解散的申請,應當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而在《公司法》及登記條例中,明確“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而在實際操作中,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核準解散的日期與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銷的日期并不一致,即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主體資格喪失應遵從哪個日期并沒有統一的說法,給企業、登記機關和其他機構如銀行等辦理后續業務帶來困擾。又如三部外商投資企業法中關于企業章程、合同與協議中有相互重疊的部分 ,如《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實施條例》中第十一條第五款與第十三條第五款都涉及到了董事會的組成問題,即合營合同與章程都須對董事會組成事項有規定,但因合營合同由出資雙方訂立,而章程由董事會訂立,訂立人不同,如果兩者沖突,以章程為準還是合營合同為準,法律中卻并未明確規定,給登記實務操作時造成影響。
(二)多頭管理使登記程序繁瑣冗長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實行審批部門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登記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從設立伊始,即受多個部門管理。申請時有審批機關,所涉及的行業還有行業主管部門,設立時有登記機關,資金匯入時還需經過外匯主管部門。除某些確需要管控的因素外,多頭管理使企業登記程序被繁瑣化、復雜化,增加了企業與社會的工作成本。以某家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增加流通環節食品批發與零售為例,應當獲得審批機關的批準方可從事該業務,而審批機關要求企業先獲得工商部門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工商部門卻堅持認為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先獲得審批機關的批準,憑批準證書再辦理相應許可,如此循環往復致使企業和有關部門均耗費了大量時間與精力,降低工作效率。對于審批機關來說,審查的是該外商投資企業是否被允許從事某項行業,而對于行業主管部門或許可機關來說,關注的是該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具有從事某項業務的能力,兩者的管理目標和方向其實并不相同,但由于各部門都各自要求一套完備的申請標準,使外商投資企業對應先滿足哪套標準感到困惑,又如果兩套標準之間存在矛盾,應遵從于哪一個標準,都有不確定因素。另一種情況是,某外商投資企業獲得了審批機關的批準,設立登記時被工商部門要求對經營范圍的表述必須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規范表述,從而使最終獲得的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表述與審批機關出具的批準證書中的表述不一致。外商投資企業將會面臨兩種選擇,一是需要再前往審批機關進行修改,從而帶來修改章程、合同、申請表格、可行性報告等一系列繁瑣流程,二是暫且擱置,待聯合年檢時因批準證書與營業執照不相符而再次選擇第一種辦法。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冗長復雜的手續,給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帶來諸多不便。
(三)硬性規定致實務管理存在漏洞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的法律規定有諸多與國內企業不同,這些法律、法規和規定在設立之初確有其便于加強管控的必要性,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這些特殊的規定逐漸喪失其管控力和必要性,成為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必須遵守卻又可以輕易繞過的規定。如中外合資企業對中方出資人要求必須是企業或組織,除個別試點地區外,中方自然人目前尚不能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出資人,而在實際操作中,中方出資人可以通過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再由此一人有限公司與外方合資,輕而易舉地避開此項規定,使規定的存在形同虛設。同樣的,關于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比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給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工商部門確認的是注冊資金和實到資本,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有多少,并未有部門對其進行實際的勘察與檢驗,“投資總額”缺少實際意義。上述看似詳細且確定的規定,由于其本身的滯后性,使其與現行的其他企業登記制度自相矛盾,而產生管理漏洞。
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縱觀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存在的各種問題,究其原因,可歸結為日益增長的外商投資企業需求與滯后的法律法規、管理模式之間的矛盾,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化”待遇呼聲漸高。近年來,外商投資企業越來越多呈現“國民化”特征,投資主體中,“離島”企業、“海歸”創業呈上升趨勢,即投資主體的工作和生活主要場所在中國;投資規模上也日趨小型化和微型化,一人有限公司比重上升;經營范圍和模式也以新興、高端服務業、批發零售業和創意產業為主,以上各種特征均與內資企業、小微企業經營模式非常類似。與以往集團化、規模化運作不同,越來越多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過程中期望程序更便捷、方式更靈活、效率更提高,能與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相適應,不再為了繁瑣的登記程序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因此,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改革是以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化和推行并聯審批、電子審批為主的發展方向。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改革的幾點建議
(一)改革目標上,應注重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會工作成本
推進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登記制度改革,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是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的客觀需求,是促進國民經濟充滿活力、富有效率、健康運行的歷史必然。 因此,應當以尊重市場主體自由意志為主,同時適當兼顧管理控制。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程序,無論是否因管控需要,都應本著為市場主體和申請人提供便利、鼓勵創業、支持發展的立場。例如,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程序中易造成拖沓的環節主要在于證明或公證材料繁多復雜,更改登記事項需經過多個部門審批影響企業運作效率,審批機關審批時間過長(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第八條規定為3個月)等。為簡便登記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對于外商投資企業證明或公證材料的審核可以通過電子審查的方式,即統一一些經常性投資者所在國的查詢平臺,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注冊或登記號碼,即刻便能了解外方投資者的情況,省卻了需所在國有關部門出具證明且還須遞交我國領事館認證的繁瑣流程;審批機關之間則應增強相互溝通,對重要登記事項做到基本登記材料標準、要求一致,出具文書表述一致,相同材料不重復收取,資源共享,減輕企業負擔;減少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提高行政效能和辦事效率。即行政機關可以通過采取各種措施,從支持市場經濟發展、為投資人提供便利的角度出發,簡化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程序。
(二)改革基調上,應傾向靠攏“國民待遇”,合理并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