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法規 自治條例 單行條例 司法適用
摘要:由于實施配套保障機制不健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規的功能發揮十分有限。自治法規的司法適用對其立法后的修繕有著重要價值:立法目的的實現離不開司法權利救濟功能的發揮;立法變通權限的落實需要通過司法的糾紛解決功能予以確認;立法后的實施與完善與司法的監督功能聯系緊密。應構建一套有利于自治法規立法完善與司法適用良性互動的長效機制,即以自治法規立法備案信息的適度公開為保障,以立法解釋回應功能的充分發揮為依托,促使自治法規的修改與司法適用的反饋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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