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特征性履行 最密切聯系原則 國際海上運輸合同
摘要:目前,中國《海商法》正在修訂過程中。2018年公開的《海商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在國際海上運輸合同關系的法律適用中,引入特征性履行說,主張當事人未協議選擇準據法時適用特征性履行方經常居所地法。然而,國際海上運輸合同中,雖然存在特征性履行一方即承運人,但是承運人的經常居所地并不當然與合同存在最密切聯系,甚至毫無聯系。僅將特征性履行說單一地理解為特征性履行方經常居所地法,并直接適用于未協議選擇準據法的國際海上運輸合同,有違最密切聯系原則,是對特征性履行說的錯誤理解和錯誤適用。基于對國際海上運輸合同的特殊性和其在法律適用上的實際立法需求的分析,應當沿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維持《海商法》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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