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協商式治理 公眾參與 環境決策
摘要:環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公眾參與能夠給環境治理提供豐富的制度資本和智力資源。在與環境相關的治理領域,公眾協商作為一種公眾參與形式,特別適合于利益相關方覆蓋廣、對公眾可接受度要求高的環境議題。在信息充分的前提下,通過組織利益相關方共同交流、商討,形成政策建議,可以引導利益相關方的理性對話,增強地方政府環境決策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在我國,關于環境議題的公眾參與是被寫入法律中的,但是關于協商式公眾參與的程序設計和效果評估的探討相對較少。本文基于國內外文獻案例,針對協商過程和協商效果兩個方面,圍繞參與者的能力、協商過程的公平性以及協商的效果和質量等歸納出了協商式公眾參與的評估框架,并對協商式公眾參與可能出現的偏倚進行了討論。研究結論可為我國協商式公眾參與的設計和評估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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