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公證事業 服務收費 廣東省 司法廳
摘要:本刊訊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務價格定價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9號)有關規定,為規范廣東省公證服務收費,促進公證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結合本地實際,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廣東省司法廳制定了《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公證服務收費的管理辦法》(粵發改規(2018)1號)。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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