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依法監察 監察立法 監察法規 法律優越 法律保留
摘要:我國監察立法工作應當以"依法監察"理論為根本指導。依法監察是監察法治原理的核心內容,其為監察立法工作依次提出了三大原則:"法律優越"、"法律保留"和"依法規(一般性規范)監察"。"法律優越"原則旨在形成監察在法下的監察良道,保證立法權相對于監察權的優越地位,其基本含義是"不抵觸"。監察機關只是憲法實施機關、不是憲法監督機關;監察法規本身具備憲制合理性,但需符合特定程序和范圍才有普遍拘束力,在《憲法》明確規定監察機關有權制定監察法規之前,監察職權立法只能制定執行性規范。"法律保留"原則旨在厘清我國監察立法權限分配問題,要求某些法律事項必須由法律規定,監察機關不得僭越,或非經授權不得補充或創制。監察立法至少有10項保留事項,其中關于監察機關處置職權中實體法相關事項、關于留置措施的事項和關于監察程序與訴訟程序銜接的事項等3類納入絕對保留范疇。法律的法規創造力原則于我國之適用空間有待進一步研究。"依法規監察"原則要求作出減損權利或預設義務之具體監察行為時,須有明確的法規(一般性規范)之行為規范為依據,組織規范推導的授權不足為據。省級及以下監察機關和派駐機構(派出專員)無權制定"監察規章";"監察內部規范性文件"作為內部規則只是監察機關的自我拘束,不是監察法規;同時明確監察解釋之概念并厘清其與監察法規的關系。由此,在人大制度之下理順法律與監察之間的關系,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框架下形成并完善國家監察規范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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