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律師協會 組織屬性 處分行為 司法救濟
摘要:律師協會的處分行為,是行政行為,還是行業自律行為?是否具有司法救濟權?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觀點并不一致。從組織屬性上看,律師協會因履行公共治理職能,符合公法人的特征,其所作處分行為,應認定為行政行為。如果受處分律師認為其權益受到損害,應當賦予其司法救濟的權利,以預防和化解律師執業風險。為平衡法院司法權和律師協會自治權,案件受理時應設定窮盡內部救濟的前置條件,并尊重律師協會事實認定的初次判斷權。程序審查時,應對程序設置目的進行識別,判斷其是否具有權利上的構成性價值。對于規范性文件審查,如果律師協會的解釋具有邏輯上的自洽性,應當予以尊重。對于律師協會自由裁量權審查,法院應慎用變更判決,以維護律師協會的自治性和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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