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個人信息 信息分類 信息主體 個人信息處理 流通體系
摘要:《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了個人信息,但是如何進行法律保護并沒有具體展開。“可識別性”界定個人信息更主要是從宏觀上厘清個人信息,很難從微觀上具體甄別出個人信息。因此根據個人信息不同階段評估其存在的風險來界定個人信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只有存在主觀傷害風險或者客觀傷害風險的個人信息才是法律上界定的個人信息。信息主體具有多元性,保護也不限于排他性的方式。數據與信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個人信息與隱私存在交叉也存在不同,數據、個人信息、隱私的客體分別體現為利益、法定利益、權利。敏感信息與非敏感信息的區分是典型對極思考的方法,能窮盡所有個人信息,但是判斷“敏感性”的標準卻不夠具體。因為是否具有敏感性本身還要再進一步判斷,該種判斷主要是價值判斷,缺乏明確的衡量依據。清晰的分類可以直觀地發現個人信息流通的路徑,以個人信息形成為標準的志愿者信息、政府強制采集的個人信息、測量信息、推測信息更易于實現該目的。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不能只強調事后救濟,要防止個人信息不當利用的重點還應規范個人信息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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