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證券期貨犯罪 法定犯 行刑銜接 目的解釋
摘要:證券期貨違法行為的行刑銜接困境肇始于法定犯兼具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雙重違法性之復雜結構。破解這一困境必須厘清兩種違法性的關系。“質的區分說”缺乏法律根據,忽視行政違法性的特殊意義,無法應對這一困境。法定犯雙重違法性之間的差異屬于不法程度差別,“量的區分說”更具合理性。但“量”不應局限于犯罪數額,需要探尋指引性的上位區分標準。從堅持客觀主義的立場出發,“量的區分說”的完善應側重從行為客觀層面界定由行政違法躍升為刑事違法的“量”,即應通過目的解釋方式,找到刑事制裁較行政處罰升高的客觀可譴責性因素,對客觀構成要件要素進行目的性限縮解釋,從而明確行刑制裁各自的作用界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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