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被害人承諾 被害人同意 自主決定 實行行為
摘要:被害人承諾屬于構成要件阻卻事由。其原因在于,刑法的根本任務在于保護法益,法益并非僅指特定行為對象或客體在客觀上的完整和存續的狀態,而是也包含了權利人依其自身意愿,自主地對其所享有的法益客體進行支配和使用的自由。當權利人通過有效的承諾允許行為人對相應的法益客體進行損害時,行為人的行為就只是權利人對于自身法益進行支配和使用的外在表現,其并不違反權利人的自主意志,從而欠缺法益侵害性。因此,在刑法教義學上,應當認定被害人承諾導致行為人的行為不能造成對法益的緊迫危險,不能再被視為符合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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