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或裁或訴 仲裁協議 支持仲裁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或裁或訴"約定下的仲裁協議無效。學界對該條文多持批評態度,認為其無效處理不符合"支持仲裁"的國際主流。本文進一步從第7條的司法實踐和法理依據分析其缺陷,明確"或裁或訴"問題的實質與法律適用。本文認為對第7條的批評與改進應以"或裁或訴"的不同約定類型為基礎,且部分仲裁友好法域的"仲裁優位"傾向亦不值得效仿。以"支持仲裁"的立場處理"或裁或訴"約定即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包括不排斥仲裁的意思、為仲裁協議附條件的意思、選擇外國法律適用于仲裁協議的意思等。
北京仲裁雜志要求:
{1}同一注釋里如需羅列多條同類文獻的,一般按時間順序排列,用分號隔開(但依論證重要程度排列的文獻次序除外)。同一注釋里中外文文獻混合排列的,結尾所使用的句號以最后文獻的語種所對應的格式為準。
{2}來稿中引用的數據及觀點,務請作者仔細驗證,力求準確無誤,并以實引形式在正文和參考文獻中注明文獻出處。
{3}題名簡明、具體、確切,概括要旨,一般不超過20個漢字,必要時可加副標題。
{4}作者來稿請附作者簡介:姓名、出生年、性別、民族(漢族可省略)、籍貫、職稱、學位、簡歷及研究方向等。
{5}引言章節編號為0,一級標題按123等順序編號,二級標題使用1.1、1.2、1.3等,三級標題使用1.1.1、1.1.2、1.1.3等,一律左頂格。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